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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 STJ 第 2 部分安抚了对 中健康计划和保险涵盖的程序清单的详尽性的理解,但争论还远未结束,因为它尚未明确关联(可以是从ConJur最近发布的新闻中可以看出,TJ-SP 决定维持相反的理解[1],以及 TJ-SE [2]),要么是因为 STF 正在通过 ADI 7,088 讨论该问题和 7,183 以及最近提议的 ADPF 986。 在辩论继续进行的同时,有必要分析第二节给出的决定,因为它包含一些进步和争议点,需要更好的辩论和法律理解才能充分适用——而本文所讨论的正是这些点。 第一个是对循证医学的尊重,这一话题随着大流行病而受到重视,因为人们(最终)认识到,如果不是通过当代科学范式来实现健康权,那么健康权就无法得到充分落实。最适合证明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虽然 SUS 有自己的技术整合机制(例如 ),并且开始根据 协议中的数据和意见更仔细地分析其司法化,但补充卫生系统的司法化却没有受到同样的审查。
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决定加强了对 ANS 已经进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分析的尊重,规定必须首先观察所纳入的内容,如果这还不够,则可以扩展到其他可能性,只要因为之前并没有被 合并委员会明确拒绝,并且有循证医学证明该治疗的有效性。 正如 电话数据 我们提到的,SUS 拥有自己的分析有效性和患者安全的机制,无论是公共卫生政策 (Conitec) 还是评估具体司法情况。STJ 的决定造成了一个问题。和 都旨在处理 SUS 范围内的程序覆盖范围,并由公共资金资助。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职能来应对因补充健康和健康保险司法化而产生的重复和日常需求。此外有来自国内外知名技术机构的建议”这一表述留下了援引其他机构的可能性,而这些机构也没有为此类分析制定过于宽泛的内容,甚至扭曲了“批准”对“建议”的含义,例如巴西 授予的注册,甚至是外国机构可能推荐的同情或标签外使用。
最后,该决定为通过与“卫生领域具有技术专长的实体或人员,包括更新补充卫生程序清单的委员会”进行机构间对话,充分解决复杂冲突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它是法院设立的司法程序化机制,但没有明确说明其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程序化的建议是通过一种复杂的机制来促进管辖权,使法律反应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中的复杂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生物)技术的问题,其决策结果可能比法律更复杂。问题本身[3]。此外,考虑到可变性和科学发展,法律反应不会是封闭的、确定的,而是开放的、灵活的,以应对新技术发展和科学发展的涌入。 我们之前讨论过这个主题[4],展示了将程序化技术应用于涉及健康的主题时需要遵守三个特征:开放性、更新性和审慎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这个过程成为机构间对话的空间,从而也成为机构发展的时刻,那么民间社会也有必要参与辩论,因为这肯定会对其他患者和家庭产生影响,这有助于更好地组织民间社会进行充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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