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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的表现,无论是通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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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2 13:28: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头还是通过行为,只要是明确的,就会被“表达”出来,使人能够立即知道行为人的意图。 [10]意志的声明或表现只有在呈现出外在形式后才进入存在层面并获得法律相关性。换句话说,遗嘱声明只有在表达、表明或声明后才对法律有意义。告性背书包括将普遍公开归因于针对需要登记的财产所有人的法律要求的行为,其目的是表征《民事诉讼法》第 792 条规定的执行中的欺诈行为(中国共产党)。这项研究将仅限于在财产登记处做出的预先认可。 预先背书将在第三方面前建立对法律诉讼知情的绝对推定[1]。债权人将无需证明第三方购买者的恶意。被告将被绝对推定为知晓该诉讼,即使他尚未被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92 条第 1 款,在执行欺诈的情况下,转让和产权负担将被视为对债权人无效。 根据高等法院自 2009 年以来的综合判例理解,在没有预先认可的情况下,证明第三方购买者了解法律要求的责任将落在债权人身上。

STJ 免除第三方收购方在销售时以卖方名义向司法分销商搜索负面证书的​​权利[2]。 第 13,097/15 号法律第 54 条规定了登记中行为集中的原则,并强调了预先签署的重要性,规定未纳入财产登记处登记的法律情况不得在财产登记处向事诉讼法》第 792 条第 2 款巩固了 STJ 的判例,即免除了第三方收购方出示司法分销商提供的负面证明的负担,因为针对转让方可能 电话号码数据库 采取的行动应在实际情况中登记。对开。 第 13,097/15 号法律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第 14,382 号不需要以下内容: I – 事先获得除 1985 年 12 月 18 日第 7,433 号法律第 1 条第 2 款规定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证书;以及 II – 出示法医或司法经销商证书” [4] 。 因此,如果车牌上没有签注,善意的第三方购买者将无法对欺诈行为提出异议。



根据第 13,097/15 号法律第 54 条第 1 款,注册中的行为集中仅保护善意的第三方收购方。缺乏背书将产生第三方收购方相对善意的推定,该推定可能会被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反驳[5]。 在执行过程中,先行性的认可可以在CPC 第 828 条的权人可以获得法官认可执行的证明,并附有当事人身份和案件价值,以便在登记处登记房地产、车辆或其他资产附件、扣押或无法使用。” 只要法官认可执行,该证书(用于预先认可的目的)将无需法院命令即可签发[ 6]。在遵守判决时,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28 条(结合第 513 条)进行预先认可[7]。 CPC 没有提供知识过程中预先认可的假设[8]。该规定可见于第 13,097/15 号法律: “第五法律提供)[9] 第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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