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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问题 上诉仅限于确定由于行政决议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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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4 16:46: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soyeb16 於 2024-2-14 16:47 編輯

除而必须给予上诉公司的赔偿金额,该行政决议阻止上诉公司进入旨在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石油储存援助的招标程序。

法院的推理
对于随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造成的非法损害对受影响人的财产范围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受到赞赏,但在参考文献之外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则。载于 LRJSP [2]第 34 条。

因此,初审法院能够使用不同的标准来量化赔 银行用户号码数据 偿金额,旨在补偿上诉实体因无法参与招标过程以获得此类援助而遭受的损失。

以能够获得的工业利润的6%作为量化标准,无论是否有技术上的考虑。10 月 12 日第 1098/2001 号皇家法令第 131 条量化了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投标预算,并不违反法律,而是可用于确定上述补偿金额的可能的法令之一,包括简单地确定一笔总金额,该金额被视为对所受损害的赔偿。毫无疑问,还有其他方法,但所使用的方法并不违反法律。

最高法院的门面。(照片:档案馆)

对此,上诉人坚称,该法案的废止使他无法参与这一进程,综合赔偿应涵盖他未能获得的援助总额以及他必须支付的费用。签订存款合同,以便能够储存所提供的数吨石油。这样的主张不能被分享。获得援助的条件是遵守一定时期内储存石油销售的限制,而该实体不受该限制,因此不受任何限制地接受综合援助将产生收益。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这将导致不当得利。


关于在获得援助时必须用于储存部分石油的储罐租赁金额(另一部分石油将储存在自己的设施中),应该指出的是,该合同是在知道该人将成为援助接受者之前签署,但无论如何,初审法院了解到,上述费用金额由工业利润的6%作为补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有争议的判决没有任何责备的余地。”

商会决定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并宣布不可能就具体标准建立一般范围的判例来量化因废除限制权利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赔偿。

]简而言之,上诉人主张其所遭受的损失总额应得到全额赔偿,并计算出她将获得的援助金额将达到 147,600 欧元,为此她考虑了储存量(180 天)、受影响的石油量(1000 吨)以及援助结束时的每吨价格(0.82 欧元/天/吨)。同样,它指出,尽管部分石油储存在其设施,它必须签署一份油罐租赁合同,以涵盖所提供的全部石油量,即使其报价不可接受,它也必须维持并按商定的条件按时付款。

补偿将根据税法、强制征用和其他适用法规中规定的估价标准进行计算,并酌情加权市场上的现行估价。发生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可以参照现行强制保险、社会保障规定的定额标准。

赔偿金额将参考实际发生伤害之日计算,不影响根据国家研究所制定的竞争力保证指数更新至责任程序终止之日统计局,以及因延迟支付固定补偿而产生的利息,该补偿将根据 11 月 26 日第 47/2003 号法律《总预算》的规定,或在适当情况下,向预算自治区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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