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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参与特定纳税责任关系前者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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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1 15:59: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被上诉的法人实体在执行动议中排除被告合伙人的非法性”尽管有保留,但在第 号裁决中,它将处理与分析的案件不同的案件,但将分享其比例。 这一前提与所有这些判决的基础有关,第 2201- 号裁决中非常明确地指出:第三方对税收抵免负责的法律 责任关系将以平行的方式存在,即使有联系,具有主要的义务法律关系。因此,纳税人缺乏采取行动的兴趣,是因为“无论就此事[责任]做出何种决定,都不会对法人实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或损害风险”。 这一理解得到了该学说[3]和 STF 在判决中所采取的立场的支持,由 部长报告,动词: “税收责任预设了两个自治规则:税收归宿矩阵规则和 税收责任矩阵规则,每个规则都有自己的事实假设和自己的主题。

据此,责任人可以就这两条规则进行辩护,指出其中任何一条的适用条件均不成立,而纳税人只能从与税收归宿相关的方面进行辩护,因为它已经与责任规则的适用条件无关。涉 美国手机号码数据 案裁定还明确,责任方作为第三人,并不参与出资关系,。 总结的先例中存在的这一前提与所使用的部分案例不相容,在这些案例中,团结是基于 CTN [5]第条 I 条。原因很明显:该规定所建立的团结并不是选举纳税人的一种方式! 议员莱昂纳多·库托  在第号裁决中是正确的,他表示“没有能力将第三方纳入纳税义务的被动极,而只能逐步承担那些已经构成纳税义务的主体的责任。



并继续澄清第 124 条 I 被“错误地用于以间接方式建立一种被动服从”。 巴西原则长期以来承认,第 124 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团结涉及共同参与实现触发事件,而所讨论的“共同利益”源于与直接和个人。这种事实情况[6],即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与生成事件的实现有关,例如两兄弟共同拥有一处农村财产[7]。 有必要澄清一个常见的误解:纳税义务不一定有一个“纳税人”(其他人为“责任”),而是可以有多个有个人和直接关系的“纳税人”与应税事件有关 - 他们所有人都将成为该义务的共同贡献者。同样,它可能有与满足法律要求的非贡献者一样多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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