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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号组织法,改革《刑法典》及其对贪污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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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18 15:14: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截至 年 月 日,第 / 号组织法改革了 月 日刑法典第 / 号组织法,已在官方国家公报上发布。这是我们《刑法》的一项重大变化,因为修改了多项数字(危害道德诚信、危害遗产和社会经济秩序、谎言、危害公共管理的犯罪),并压制了其他数字(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煽动叛乱) 。 毫无疑问,关键方面之一是影响第十九章第七章规定的挪用公共资金的监管。我有机会在法律博客 Lex et Societas 上的一篇文章中深入分析了当前的主题,所以在这里我将提供一个简洁的版本。 这与 LO / 的制度完全决裂:正如 LO / 的解释性备忘录所述,这是对 年前模式的回归,结束了迄今为止行政管理不公平和/或挪用之间的区别公共资产。 有许多共同元素保持不变。一方面,受保护的法律利益(公民对构成不同公共行政部门资产的影响将用于其目的的正常管理的合法期望);另一方面,当局或公职人员被视为自己贪污行为的始作俑者的条件(例如《刑法典》第 - 条,但不妨碍陌生人可以作为参与者、诱导者或贪污行为的参与者介入贪污行为)必要的合作者,为了确定句子的目的,他们等同于作者。

同样,在最高法院第二庭没有进一步综合判例的情况下,“提交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享有公共决策权或对公共资金或财物的物质占有”这一原则被理解为适用。” ,前提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该官员在行使权力时拥有有效的物质 英国手机号码数据库 可用性。( 月 日 STS 第 / 号)。 CP 第 条之二(涉及在其所依赖的公共实体中伪造账目或会计/经济信息的当局或公职人员)或 CP 第 条(关于不当贪污)也没有修改。 关于变化,我们现在区分: 挪用公款(提交人挪用资金或他同意第三方挪用资金( 《刑事诉讼法》第 条))。对于以前挪用公款的处罚,维持基本类型不变(-年监禁和-年特别取消公职或就业资格以及行使被动选举权)以及加重类型(两项法规中的 至 年监禁和 至 年绝对取消资格)。 同样,当贪污的物品具有艺术、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时,第二部分纳入了加重情节;或旨在减轻某些公共灾难的物品。第 CP 条第三节是旧第 CP 条的全部转载。



在资格过高的情况下,在第二部分中,如果适当性或损害值大于,(处罚高出一半,程度更高)。 第 CP 条第三款是旧的 CP 条。 挪用使用(在没有 animus rem sibi habendi 的情况下临时使用公共财产及其随后的补偿(第 条之二 CP))可能与 CP 旧的第一节相关。这是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显着减轻:从至少两年至六年监禁和至年特别取消公职或就业资格以及行使被动选举权的处罚,减少到最长三年如果在程序开始后 天内恢复效果,则将被关进监狱,并且这次是暂停就业或公职。如果不恢复,将受到 CP 的处罚。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为了更严厉地镇压当局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十天的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考虑到根据 CP已经可以减轻处罚)。 预算贪污(难以证明合理的预算偏差或支出(《刑事诉讼法》第 条)。这种犯罪仍然是旧的贪污使用罪的变体,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妨碍,则不会导致提交人入狱对公共影响所针对的服务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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