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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法与外交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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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3 12:14: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目前尚不清楚投资法的实践在这些问题上更接近人权还是第三方权利。投资者有权和解并放弃所有索赔,同意的真实性将提供有效性印章,而无需对“尊重投资法”进行任何额外的审查。就主要规则而言,直觉可能表明解决方案与人权法中达成的解决方案没有太大不同。

诸如公平审判权或征用补偿等规则可以考虑同意。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可以被同意的情况不太明显,如果投资者可以同意,比如说,在违反全面保护和安全的情况下虐待其员工,那将非常令人不安。同时,序言明确承诺以投资选择为回报提供投资保护,这指向了一个非常不同的方向,保护只会促成投资决策,并不直 智利 WhatsApp 号码列表 接发挥更广泛的公共功能。投资保护法的实践和决定是否会反映出这样一种观点,即同意违反与人权实质上相似的规则是不恰当的,还是会从投资者自由选择的视角来看待整个制度,这还有待观察。法律还可以将(国家间)公共利益(发展和法治)和(国家间)私人利益(投资以换取保护)等要素结合成一个连贯的制度。无论如何,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应该补充而不是取代投资者表达选择的结构。


豪利还质疑,成为权利持有人的选择是否有助于区分第三方视角和外交保护视角,在外交保护视角中,外国人的投资选择对于启动外交保护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而且该制度的存在也会鼓励这种选择。豪利的论点可以理解为既有实证成分,也有法律成分。外交保护法是否鼓励外国投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法律辩论中很少以这种方式提出。伊莱胡·鲁特 (Elihu Root) 在 1910 年的一次演讲可能表明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联系,因为他没有将外国投资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而只是将其作为人们想要出国(因此需要保护)的一个原因((1910) 4 AJIL 517 , 518-9)。另一方面,诺埃尔·莫瑞尔最近出版了一本关于美国干预保护海外财产历史的书,书中将外交保护描述为高度有效的,即使莫瑞尔的论点主要强调相反的因果关系,表明现有投资者有能力说服美国提供外交保护(事实上,Root 本人也参与其中,第 38、68、92、93 页)。从法律角度来看,传统的外交保护法肯定不会(现代的外交保护法可能也不会)将受害个人视为拥有国际法权利,除非有关的主要规则另有规定。因此,对 Howley 最好的回答可能是从技术角度来看,就国际法而言,个人在东道国领土上的存在仅仅是一个事实考虑,并不涉及法律意义上的主体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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