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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遠不如美國法院“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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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19 11:45: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因此,與美國司法界或學術界許多人的印象相反,,例如馬薩諸塞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最高法院,它們將其州憲法的平等保障解釋為要求同性伴侶結婚。由於法官的道德觀可能與民主國家大多數人的道德觀不一致,這種判決可能引起公眾的強烈反對,最終可能適得其反。例如,加州的判決就被憲法公投推翻。這次公投的結果目前已成為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一場備受關注的訴訟(第8號提案審判)的對象,並有可能一路上訴至意識形態極為分歧的美國最高法院,無論法院如何裁決,都將造成巨大的政治影響。

最後,當事人向大審判庭對該判決提出上訴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即使大審判庭  資料庫資料庫 同意受理此案,我認為也不可能推翻大審判庭的一致立場,即婚姻本身不必向同性伴侶開放(至少在歐洲達成這樣的共識之前)。儘管在 47 個州中只有 6 個(實際上是 7 個,最近包括了冰島)承認同性婚姻,但這項裁決是否會被推翻仍值得懷疑。然而,商會關於歧視的一些調查結果可能存在更多疑問,特別是關於缺乏對同性伴侶的任何法律承認的問題(例如在俄羅斯或塞爾維亞等國家),以及婚姻和註冊伴侶關係之間尚未明確的允許差異。「酷刑是否合理?」:歐洲人權法院對加夫根訴德國案的判決
作者: 娜塔莎‧西蒙森( Natasha Simonsen )
娜塔莎·西蒙森是牛津大學的羅德學者。此前,她曾擔任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顧問,並在巴基斯坦的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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