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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特工人员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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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5 12:37: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有强烈迹象表明,这四名嫌疑人将从事与种植、制造毒品和贩运毒品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 2020年5月,法蒂玛和她的伴侣D.A居住的家中遭到进入和搜查,其中发现了大麻和精密秤、修枝剪等各种器具,以及大麻和现金。法蒂玛声称,她除了是一名大麻习惯消费者之外,与这些事件没有任何关系。他被指控犯有危害公共健康罪,请求判处 2 年零 6 个月监禁。 目的。提出了问题。 委托人的目标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根据《刑法》第 368 条,以贩​​毒形式犯下的危害公共健康罪,不会对公共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被宣告无罪。

策略。建议的解决方案。 律师的策略是基于声称法蒂玛女士没有干预被起诉的事件,以及所报道的事件,至少就影响法蒂玛干预而言,不构成犯罪,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根据《刑法典》第 27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没有人 新加坡数据 可以谈论作者身份。同样,他声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 司法程序 管辖顺序: 刑事 启动程序的法院: 刑事法院 程序类型: 简化程序 程序开始日期:  2020年5月14日 部分 原告 财政部长 被告 法蒂玛 提出的要求 原告 根据 刑法第 28 条,被告法蒂玛 (Fátima) 和 D. A 是起诉书 第一个结论 C) 节所述事件的共同作者 ,指控他们犯有危害公共健康罪。



刑法典第 368 条第 1 款最后一款所典型的未对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贩毒形式,因此被指控 2 年零 6 个月监禁,并特别取消行使服刑期间享有被动选举权,并处以 8,295 欧元的罚款,如果不缴纳罚款,则需承担 45 天的附属个人责任。 被告 考虑所提交的文件,接受它并制定 辩护文件和临时结论,命令通过合法预定的渠道继续程序。同样,根据 12 月 13 日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第 15/1999 号组织法第 22.4 条和总局第 5 号决议,通过司法办公室要求查明并传唤所有证人。根据 1995 年 6 月 30 日警方的裁决,该方有权要求,如果法蒂玛在本案中被无罪释放,则应向负责参与这些诉讼的部队的警方档案的人员发送一封信函,以便任何人可以依职权取消对被告不利的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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