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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视觉法:视觉法能否扩大诉诸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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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3 13:42: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反思法律语言和诉诸司法的机会时,人们会想起这样一个故事:一名男子沉睡了 200 年,在去“存款箱”寻找钱、找到自动取款机和旋转门后,惊恐地醒来。当他走到“减价”寻找食物时,发现一家大卖场里挤满了穿着溜冰鞋的年轻人,收银台前排着长队,这让他更加害怕。直到他去法庭检查程序进展如何时,他才松了口气,因为一切都完全相同:“说的是拉丁语,还有红地毯”。 [1]


特雷莎·阿鲁达·阿尔维姆教授为纪念巴博萨·莫雷拉而回忆的故事,引起了人们对诉诸司法领域的一个老问题的关注:法律语言的封闭性和法律社会传播中缺乏民主化。
在关于诉诸司法的批判性思维的起源中,Mauro Cappelletti 和 Bryant Garth 已经警告过公民缺乏承认合法可执行权利的能力,这一障碍虽然给被剥夺者带来了更大的负担,但也对相关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到人口中消息灵通且不识法律的部分[2] 。

渡边一夫将接受正义的人的知情权和对实体法的全面了解作为 台湾数据 实现公平法律秩序的第一个基本基础,这并非没有道理[3]。

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法律义务。毕竟,正如保罗·塞萨尔·皮涅罗·卡内罗(Paulo Cezar Pinheiro Carneiro)提醒我们的那样,权利意识也需要义务意识,因为如果每个人都不尊重他人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 [4] 。

因此,这个等式是合乎逻辑的:如果公民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就无法发展必要的批判意识来确认、尊重和主张这些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在个人生活还是集体生活中。因此,法律教育对于公民身份非常重要,因为无知消除了人类尊严和权利获取方面的知识 [5] 。

最近,关于法律语言中形式主义障碍的争论在程序法研究中重新占据了重要地位,更准确地说是基于涉及法律和设计的跨学科贡献。

从词源上看,设计一词源于拉丁文designare,既指“设计、意图”,也指“设计、配置”。因此,从语义上讲,它是对象、项目和/或系统的有意配置,旨在改进或福祉。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设计或法律设计 是指设计贡献——更具体地说是设计思维 [6] ——在法律世界中的应用,旨在使冲突解决系统和法律服务更加可用、令人满意和以人为本。。

玛格丽特·哈根认为,法律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个人利用支持人们智力的环境、界面和工具做出战略决策的能力[7]。



作为法律设计的一种类型,视觉法对应于法律信息 的设计,即一种旨在通过视觉和视听刺激重新思考法律传播的工具。视觉法律技术由非详尽的图形元素列表组成,旨在使法律信息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和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更清晰易懂[8]。

基于这些反思,可以理解视觉法可以在扩大公民诉诸司法的机会方面带来积极成果,特别是在信息方面。不仅如此,据了解,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可以而且应该投资使用这种技术来促进法律沟通,特别是有利于弱势公众服务。

如上所述,EC n° 80/2014 巩固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民主制度概况,实质上以实施 1988 年联邦宪法确立的规范性权利计划为导向。

在所带来的相关变化中,除了重新定义其宪法目标、遵守法律指导、促进人权以及司法和法外之外,将机构归类为民主政权的表达和工具[9]也很突出。捍卫有需要的人的个人和集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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